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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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更新时间:2020-04-27 00:00:00

  第八条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成都消防验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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